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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相关内容条件为:招标人已依法成立;已办理立项、土地、规划等有关审批(核准)手续;施工现场已具备“三通一平”等施工条件;资金来源已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估算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估算合同价的30%。);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备案的设计文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招标告知
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情况告知制度(试行)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36号)要求办理。
(一)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情况告知书》(一式三份),告知书应取得招标人、招标监管机构、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盖章才为有效。
(二)办理告知时应向招标监管机构提交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告知书》、工程项目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备案表、银行资金存款证明、招标审查备案表。
(三)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满足《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赣建招[2004]7号、赣建招[2005]8号修改)的有关规定。
(四)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投标工作的,除按第2条的要求提交资料外,还需提交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合同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
二、招标方式的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中规定的方式确定。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数量、实施地点和工期、报名地点和时间、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以及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等事项,并由有直接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统一编号。
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体和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同时发布。
(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5个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发出时应同时报有直接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
三、投标报名
招标人应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接受报名,报名期限不得少于5个有效工作日。变更公告,从发布公告之日起报名期限不少于3个有效工作日。
四、资格审查
(一)资格预审
招标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后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有效工作日。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资格预审完成之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或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单位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资格预审不合格通知书》,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二)资格后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后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的时间为开标会查验各投标人有关证件之后,开启投标文件之前,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的条件:投标单位应提供满足本工程项目的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证书等。
五、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备案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其编制责任由招标人承担,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招标文件备案后由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国家规定额度200万元以上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不得少于20日;国家规定额度以下实行招标的其他工程可以相应缩短时间,但不得少于7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国家规定额度200万元以上工程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其它工程应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和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投标辅助材料;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发出前,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送至县级以上有直接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六、开标、评标、定标
开标会应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时,招投标监督机构派员到现场进行监督,同时招标人应邀请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纪检监督人员应到场监督。
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建设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成员总数三分之二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不超过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高、中级职称,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从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建设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开标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评标、确定中标排序人。
开标会结束后,招标人应将评标委员会确定或推荐的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在本地区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个工作日。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30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确定后,再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七、合同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用于中标工程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措施费用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无息)。
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将所有合同(包括正、副本)向本工程招标监管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八、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直接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告知、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应附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
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已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了有关资料的,不再重复提交。
建设工程设计、监理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招标程序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程序一致,招标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设计、监理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应参照上述程序进行,在办理招标告知对需提交的有关资料、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内容可根据招标专业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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